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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行規定不定時工作制,無效!
你自己看看員工手冊,里面是不是規定了你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按照法律,不定時工作制是不用支符加班費的!”
三個月前,小楊入職這家酒店,擔任維修工。當時,負責招聘的人力資源部經理常某告訴他,維修工這個崗位實行“有活就干、沒活休息”的不定時工作制。小楊以為公司所說的不定時工作制只是工作時間比較彈性化,沒想到上班之后才發現根本不是這回事。
他在工作日每天要打卡上下班,保證從早上8點半至下午6點在崗;晚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干活,也必須隨叫隨到,周末兩天只能休息一天。這樣3個月下來,小楊終于吃不消了。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公司支符這3個月來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在辦理離職時,常某關于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加班費的回答卻讓小楊大吃一驚。
無奈之下,小楊來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他想知道,公司規定自己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就可以隨意安排工作時間而且不用給加班費。
了解情況后,工作人員告訴他,法律對不定時工作制有明確規定。
不定時工作制是對因生產工作特點、崗位職責需要,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工時制度,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確沒有像標準工時制那樣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但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這種制度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是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更重要的是,某個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并不是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自行規定就可以的,必須經過審核批準。
調查后發現,該酒店對小楊所在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并沒有經過門的審核批準,該規定無效,小楊所在崗位仍應參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執行。對于在此標準外延長的工作時間,公司應按照標準支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