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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勞動者參加農村醫保,不免除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基本醫遼保險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職工基本醫遼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醫遼保險待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相應醫遼保險待遇損失的,應予支持。
簡要案情:朱某、薛某、何某均系何某某(已故)親屬。何某某與某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未為何某某繳納社會保險。何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摔傷,因醫治無效于同年9月4日去世。治療期間,何某某產生醫遼費用420834元,其中符合醫保報銷范圍的為288152.73元。朱某、薛某、何某已通過新農合報銷醫遼費用27612.21元。
2019年10月22日,朱某、薛某、何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某保安公司支付醫遼費420834元。仲裁裁決后,某保安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何某某產生醫遼費用420834元,其中符合醫保報銷范圍的為288152.73元。
某保安公司未為何某某參加職工基本醫遼保險,故該醫保可報銷的費用288152.73元為某保安公司應向何某某賠償的醫遼保險待遇損失。鑒于朱某、薛某、何某已經通過新農合報銷了27612.21元,該部分應予扣除,故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醫遼費260540.52元。
本案中,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保職工基本醫遼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職工基本醫遼保險待遇。法院判決用人單位賠償當事人基本醫遼保險待遇相應損失,不僅符合《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維護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更可以使職工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社會法的社會安全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