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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地鐵站內被踩踏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案例描述:
尚某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每天乘坐地鐵上下班。2016年5月8日早晨8時30分許,尚某正在去上班的地鐵上,在行駛至某站時,一名女乘客突然暈倒,引發人群跑動。其在慌亂中不小心被踩踏受傷,導致其肋骨、鎖骨等多處骨折。事后,尚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被認定為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尚某將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訴上法庭,要求撤銷這一認定。
案例分析:
尚某訴稱,事故發生時,自己正在上班途中,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件。若是軌道交通,那么應該是列車在軌道上導致尚某受傷才屬于交通事故。尚某發生意外受傷時,雖然正處于上班途中,但地鐵站內的踩踏事故不能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因此尚某不應認定為工傷。
政策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尚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