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
【案例回放】 麥熾光生前是a公司的員工,2010年5月10日8時左右,麥熾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樓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時,他突發疾病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上午死亡。
麥熾光的家屬隨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過調查,同年11月,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進餐時突然暈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
a公司對此不服,向廣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復議,后被告知維持原決定。a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廣州中院終審判決,認定麥熾光的死亡構成工傷。
【關注指數】 ★★★
【爭議焦點】 員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屬于在“工作崗位”上?
【法律解析】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至于員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屬于在“工作崗位”,應視具體情況而論,關鍵是吃早餐時間是否屬于上班時間。
麥熾光死亡當日按考勤規定,按時打卡上班后來到公司附設的食堂吃早餐,進食早餐是職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在上班時間進行的。該公司在上班時間內為勞動者提供早餐供應,其主要目的亦在于為勞動者更好、更方便地從事生產勞動提供福利保障,進食是為工作進行準備活動與工作之間除存在時間上的順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不應割裂開來認定。
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崗位”的界定,不應僅限于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還應當包括滿足勞動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場所內的附屬建筑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