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社保代繳,廣州勞務派遣,休產假后能否合并享受當年年休假?
廣州社保代繳,廣州勞務派遣,休產假后能否合并享受當年年休假?
商女士是某旅游公司的導游,2016年10月生育,開始休產假。2017年4月,商女士休滿了188天產假(含當地地方法規規定的3個月的獎勵假期)。
產假結束時,商女士向公司提出,因孩子需要照顧,希望將2016年度與2017年度的共10天年休假與產假合并休完。公司認為,商女士在2016年已休了近3個月的產假,2017又休了3個多月的產假,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何況,公司業務繁忙,急需商女士返崗工作。
那么,商女士休過產假以后,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權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產假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關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各地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生育女職工獎勵假期。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根據其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有權享受年休假。這里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包括三種情況:
1
本單位連續1年
2
其他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1年
3
外單位與本單位連續相加滿1年。
年休假的天數根據職工的累計工齡來確定。
但是,當勞動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單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上述規定,請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職工,具備相應條件后,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當年已經享受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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