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盧某與甲公司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盧某頒發就業證,就業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就業證中注明的工作單位為甲公司。2014年底,盧某離開甲公司并于2015年1月1日與乙公司訂立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勞動合同,但盧某原就業證上的工作單位仍是甲公司。2015年9月24日,乙公司向盧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盧某不同意乙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繼續履行與乙公司的勞動合同。
【仲裁意見】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盧某就業證中注明的用人單位為甲公司,而實際工作單位為乙公司,盧某與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盧某與乙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約束,故對于盧某主張恢復與乙公司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臺、港、澳人員在大陸(內地)就業,變更就業單位,需重新辦理就業證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臺、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注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后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臺、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仲裁委認定盧某與乙公司建立的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依法駁回了其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