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難免會有職工受傷的情況出現,然而,很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職工的違章行為所導致的,那么,什么情況算入工傷范疇呢?你所面臨的情況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呢?
判定工傷的原則就成了決定的關鍵因素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后,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這三種情況下受傷不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系,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