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今年7月起實施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社局獲悉,《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穗府令〔2015〕第123號,下稱《辦法》)將于2015年7月1日施行。廣州將取消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大對定點藥店的監管力度,通過設置醫療保險專用收費系統、“連帶責任”等措施杜絕用醫保卡購買生活用品、套現等違規行為。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方式可二選一 據介紹,《辦法》共分六章、七十條。與現行醫保政策相比,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影響較大。一是取消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對此,廣州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敏解釋,《社會保險法》規定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項制度,廣州市2013年出臺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下稱《醫保條例》)也明確規定了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兩項制度。因此不宜再增設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此外,根據上位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以保障這類人群的基本醫療需求。因此,再設立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義不大。
陳敏建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身體健康情況等進行選擇,“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職工醫保相比城鄉居民醫保繳費要高,但保障水平也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選擇期只有3個月,即到10月底。“如果三個月沒做出選擇,則自動納入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陳敏說。
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第二個影響是,降低了其職工醫保繳費基數,從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降低至60%。
據了解,廣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較快,2007年度廣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27元,到2013年度已達5808元,靈活就業人員普遍反映參保繳費個人負擔較重。因此,《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職工繳費基數的下限執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取消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政策 在啟動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考慮到退休人員過去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基本無積累,如果直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既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醫療保險基金也不能實現收支平衡,因此廣州設置了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規定,退休人員可以一次性或按月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確保了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
目前,廣州市醫療保險制度已實施13年,到達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已有一定的參保年限積累。加上《社會保險法》和《醫保條例》均已明確規定,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再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因此,《辦法》取消了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規定,對于未達到規定年限且符合延繳職工醫保費的人員,可以根據《辦法》規定,繼續按月延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至規定年限,同時在延繳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職工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辦法,實現平穩過渡,對于《辦法》實施前已在按月繳納過渡金的退休人員,可以按原政策規定繼續按月繳納過渡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原已核定過渡金但未繳納的,可以按原政策規定繼續繳納過渡金,跨社保年度繳納的則需重新核定過渡金。
不斷提高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陳敏介紹,廣州市2001年啟動實施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制度時,設定了15萬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實施多年來一直沒有調整。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參保人員患大病的醫療費用大幅上漲,結合基金收支情況,《辦法》第二十四條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規定了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以2014年社保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為例,如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可達到20.91萬元,較現行的15萬元限額增長39.4%。隨著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增長,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也將不斷提高。
三大“殺手锏”規范醫保卡用途 根據國家規定,醫保卡只能用于看病購藥,購買食品、生活用品、提現或轉賬都屬于違規。但由于取證繁瑣困難等原因,這一規定并未得到嚴格遵守。為杜絕這些違規現象,《辦法》使出“提高定點藥店違法成本”、“加大處罰力度”、“加強信息化管理”三大“殺手锏”。
《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現有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設置醫療保險專用收費系統,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監控系統連通,杜絕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逾期未整改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一家藥店被取消定點資格還沒完,還要負“連帶責任”,即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的企業負責人開辦的其他零售藥店,在之后的3個年度內不得申報定點資格;連鎖經營企業在1個年度內累計被取消定點資格2家及以上的,其開辦的其他連鎖藥店在之后的3個年度內不得申報定點資格。
此外,還將建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遵守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社會誠信管理體系,將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情況依法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并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