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雙十一”結束了。“剁手黨”們開啟了焦急等包裹的模式,而快遞員卻開始了狂奔在送貨的路上。然而,“狂奔”有風險,出門需謹慎,一不小心就可能惹上事端。
這不,在東莞打工的快遞員小華,就遇上了大麻煩。11月12日,他騎車在送快遞的路上,由于車速太快,闖了紅燈,還吻上了前面一部大奔,不僅自己受傷(左手骨折),還導致大奔的后視鏡損壞。交警到場勘察現場后,認定小華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現在,他自己掏錢將大奔的后視鏡修補好,之后向公司申報工傷,可是卻被告知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責,不能認定工傷。
小華問:公司這個說法正確嗎?
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根據快遞員職務的工作特點,小華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大部分時間都在道路上送快遞,因此交通道路應該視為他的工作場所,其因為在運送快遞過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屬于在履行職務工作中受傷。
根據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其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
因此,不論是否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次要責任,小華的受傷應屬于工傷。
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不是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嗎?只能告訴你,小華受傷時非系因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
知識點
快遞員不可不知的2個維權“包裹”
一、商業意外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有的快遞公司為了規避交通事故風險,只為職工購買了商業意外險,一旦快遞員發生交通事故,就以已經購買意外險為由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強制性規定的,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參加商業意外險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只能作為一種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充形式,不能代替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除了醫療費外,還包括伙食補助費、康復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保障功能遠強于商業保險。
二、雙方是勞動關系而非承攬關系!
如今快遞員是每送達一件快件,公司才支付若干報酬,沒有保底工資,尤其是在快遞員自備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所以,很多快遞公司認為快遞員和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區別承攬關系與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雇傭雙方是否具有從屬關系,即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勞動。
自備交通工具的快遞員也要每天按時到快遞公司領取快遞物品,表明快遞員是服從快遞公司的指揮;快遞員一般負責特定區域的快遞物品送達,這一般也是快遞公司安排的;至于報酬是計件還是計時,只是計算方式不同,并不影響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所以,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
快遞員應注意——
不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在入職時都要與快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法律手段確定勞動關系,避免工傷事故發生后,因沒有證據而“有理說不清”,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障。如果與快遞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勤記錄和工資發放憑證,在索要工傷賠償時,作為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如果遭遇工傷,快遞員可以先嘗試尋求仲裁機構解決,因為仲裁耗費的時間相對較少,程序也簡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