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快遞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工作時間執行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2個月后,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委員會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案例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中“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能據此認定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