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ljhr2012 發(fā)表于:2024-10-31 9:45:53
劉某于2020年6月14日與某信息技術公司訂立為期1年的《車輛管理協(xié)議》,約定:劉某與某信息技術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劉某自備中型面包車1輛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須由本人通過公司平臺在某市區(qū)域內接受公司派單并駕駛車輛,每日至少完成4單,多接訂單給予加單獎勵;某信息技術公司通過平臺與客戶結算貨物運輸費,每月向劉某支付包月運輸服務費6000元及獎勵金,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另行報銷。劉某從事運輸工作期間,每日在公司平臺簽到并接受平臺派單,跑單時長均在8小時以上。某信息技術公司通過平臺對劉某的訂單完成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劉某每日接單量超過4單時按照每單70元進行加單獎勵,出現(xiàn)接單量不足4單、無故拒單、運輸超時、貨物損毀等情形時按照公司制定的費用結算辦法扣減部分服務費。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訂立《車輛管理終止協(xié)議》,載明公司因調整運營規(guī)劃,與劉某協(xié)商一致提前終止合作關系。劉某認為其與某信息技術公司之間實際上已構成勞動關系,終止合作的實際法律后果是勞動關系解除,某信息技術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某信息技術公司以雙方書面約定建立合作關系為由否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劉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信息技術公司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典型意義: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大量就業(yè)機會。與此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平臺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引發(fā)社會普遍關注。不同平臺之間用工模式存在差異,一些平臺企業(yè)占有數據信息這一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從業(yè)所必需的生產資料,通過制定規(guī)則、設定算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機會、勞動條件、勞動方式、勞動收入、進出平臺自由等進行限制或施加影響,并從勞動者勞動成果中獲益。此類模式下,平臺企業(yè)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務,而是通過對勞動者進行組織和管理,使他們按照一定模式和標準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因此,其應當作為用工主體或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和責任。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審查平臺運營方式、算法規(guī)則等,查明平臺企業(yè)是否對勞動者存在勞動管理行為,據實認定法律關系性質。
駿伯人力集團簡介:
駿伯人力集團總部在廣州,陸續(xù)建立了以廣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國家核心城市為中心的輻射全國的300多個網點,覆蓋中國大陸所有31省份及廣東省內所有21地級市,為員工人數多、網點分布廣的大型集團公司及跨國企業(yè)提供“一地簽約、全國操作”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外包解決方案。給客戶提供更滿意、更全面的“點對點”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能及時按照各地最新的人事政策調整與操作各項服務,為企業(yè)有效規(guī)避政策風險,減少運作成本和精力,搭建出全方位的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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