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原來是太原市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2006年,因企業改制,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公司工作。2008年3月,該股份制公司效益下滑,需要裁減人員,李杰也在其中。當時,公司只支付了他工作兩年的經濟補償金,即兩個月的工資,這讓他無法理解和接受。他認為,自己雖然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較短,但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有12年之久,且未在原單位領取過任何經濟補償金,為何新單位給的經濟補償金不是14個月的?難道那12年的工齡都“歸零”了?
[解讀]
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像李杰這種情況,新公司應當支付“12+2”總共1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去年年底,不少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與員工重簽合同,或者強行將員工派遣到新用人單位,試圖將員工工齡“歸零”。剛施行的實施條例則明確規定,這種工齡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