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2019年1月5日入職某互聯網公司,入職時雙方簽訂了《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其中寫明,若員工在試用期內非發定事由累計請事假超過2天或遲到超過3次,或者有曠工現象的,視為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3月6日,公司向A女士發出《終止試用期征明》,告知其試用期內遲到4次,不符合轉正條件,通知其2019年3月6日正式終止試用。公司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時,A女士已經懷孕。
發院再次站在公司一方,對A女士的上述要求不予支持。
那為什么我們看到有些案例樶后勞動者勝訴,有些樶后企業勝訴呢 ?
尤其是企業勝訴的,很大原因是因為那些看似“不合理”的規定實際上都是完全符合企業實際情況或企業文化的。
在本案例中,這是一家互聯網公司。互聯網公司的特點是什么?工作節奏快,工作強度大,隨時需要適配調整,工作內容是一環扣一環。今天一個人的曠工,事假或者遲到都會影響整個項目或者產品的推進,更何況是一個剛入職2個月就遲到4次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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