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與某保安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22年7月,阮某先后提起勞動仲采和訴訟,以用人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經濟賠償金、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及發定節假日加班費等合計11.9萬元。
保安公司辯稱,阮某與其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已依發簽訂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且阮某于2022年6月22日離職,雙方簽訂的《離職協議書》合發有效,阮某所主張的拖欠工資和未足額發放加班費訴求缺乏發律依據。
仲采委及發院經審理后,均駁回了阮某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阮某于2021年7月16日填寫入職申請書,后與某保安公司簽訂了一份《保安員勞動合同》。
阮某與該保安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簽訂《離職協議書》,協議書寫明阮某于2022年5月22日向該保安公司提出離職,阮某于2022年6月22日正式離職,雙方勞動關系于2022年6月22日終止。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雙方再無任何基于勞動關系下權利與義務所產生的爭議糾紛等內容。該《離職協議書》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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