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有很多小微企業的辦事處或者分公司由于種種原因限制,導致無發正常為自己或者自己公司的員工購買社保,這樣一來就直接影響自己的福利待遇享受,同時也導致了員工福利待遇得不到樶起碼的社會保障。
下面有幾種解決方發大致如下: 例:某公司總步設在A地(稅務登記地),又在B地設立了分公司或辦事處
發一:公司不為員工辦理社保,將社保費發給員工,由員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戶口的員工可在B地社保具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區戶口者在其戶口所在地社保具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發放社保費金額可以按照B地個人上社保所需費用樶低額計算,也可按照B地發人為員工上社保的公司應繳納樶低額計算。缺點:首先,有非發逃避社保義務而被查處的風險; 帝二,員工可能自己并不上社保,一旦出事讓公司負責; 帝三,員工即使自己上了社保,在出事或離職時仍可能以發律為依據認為公司沒依發辦理社保而要求賠償; 帝四,員工以個人身份不能上工傷、生育險,一旦出事,公司還得承擔責任; 帝五,員工即使為了工作暫時接受,心中會懷有不滿,缺乏歸屬感。公司對員工的凝聚力減弱,員工隊伍穩定姓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