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某于2017年4月26日入職某工廠,擔任模具工。
2017年6月20日,班某回廠上班時,工廠以班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要求班某書寫辭工書,班某拒絕辭工,并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工廠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及高溫補貼150元。
訴訟中,班某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僅有一件工衣為證,雙方就班某與工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各執一詞。
該案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承辦法官細致入微,為查清班某與工廠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臨時前往工廠,對工廠車間的工作人員進行突擊詢問,最終查實班某確系工廠聘請的工人,并認定班某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班某勝訴。
勞動者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主張權益的基礎。對勞動者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無法提交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重要證據的案件,承辦法官通過一件工衣“順藤摸瓜”,最終查明了案件事實,依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還可以從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服務證、企業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社保記錄等多種途徑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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