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女員工羅小姐,懷有身孕3個月。
該員工原本表現一般,自從懷孕之后,就開始出現消極怠工的態度,領導安排的工作很多都明確表示不做。
偶爾也以自己有身孕的情況,經常出去透氣,一出去就是好久沒回來。有些工作明明是一周的工作量,卻花了大半個月時間才做完。
所以,建議HR先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內容,盡量不把該類問題推到仲裁的地步。
第一方面的工作內容:收集事實證據,以便HR做出判斷
這只能說表現一般,不能作為辭退依據。而消極怠工的態度,屬于主觀判斷,很難衡量是不是消極,不是直接依據,還需要搜集相關的材料去證明。
案例回顧:“領導安排的工作明確表示不做”
這個是事實的話,就需要保留相關證據,如簽字、面談記錄、因不服從正常工作依據公司制度給予的處罰等。
案例回顧:“偶爾也以自己有身孕的情況,經常出去透氣,一出去就是好久沒回來”
這個也是重要的事實證據,建議明確公司外出制度,作為孕婦可以外出休息,但要規定一個時間限度和外出簽到,方便核實和保留證據。
案例回顧:“有些工作明明是一周的工作量,卻花了大半個月時間才做完”
這個需要事實評估,不能單靠領導的主觀臆測,建議定量明確好相關工作的完成時間,并提前商量協商好計劃時間和延長緩沖期,有數據可循,有協議可依,有進度表可跟進,這樣也能更好保留事實證據。
如果確實要對該名員工采取辭退、勸退等措施,要掌握關鍵的證據,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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