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雇員工,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也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則上應當支持繼續履行,但某些情形下,即使單位違法解除,法院也不支持繼續履行。
1、單位違法解除,但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未提出異議
2、員工入職新單位導致無法繼續履行
在申請仲裁、審理期間,員工入職新單位,屬于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但舉證責任在單位,如何證明員工已經入職新單位是比較難的。
3、雙方缺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信任基礎
勞動者入職單位時間不長,單位以其能力不足、工作態度差、行為不端解雇,但沒有有效依據,被判定違法解除。
4、唯一性的崗位已經有人取代
5、單位實際經營狀況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6、員工離職時間較長,崗位不可長期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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