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強迫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超時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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