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紅于2011年5月3日入職陜西高物公司工作。
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每月向王小紅發放相應社會保險補貼,公司不再承擔為王小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王小紅簽了《個人申請書》、《勞動合同書》及補充協議。
2019年5月9日,王小紅離職,之后,王小紅就社會保險等相關事宜申請仲裁。2019年9月24日,仲裁委裁決公司為王小紅補繳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2019年12月30日,公司申請仲裁要求王小紅返還50400元社會保險補貼,仲裁委不予受理。
一審判決:用人單位以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的形式代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違反法律規定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以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的形式代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但其向勞動者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勞動者應予以返還。
但在公司向王小紅發放的工資中,部分月份扣除社會保險補貼后,已低于當時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經核算其差額共計為13460元。因此,考慮到上述法律規定以及不增加當事人訴累的原則,該差額部分應當在王小紅返還的社會保險補貼中予以扣除。故王小紅應當向公司返還社會保險補貼36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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