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2019年11月28日入職深圳某不良資產處置公司,辦公地點為北京,擔任集團副總裁兼業務二部經理,試用期稅后薪酬為50000元/月(后三個月按轉正后工資發放),轉正后稅后薪酬為60000元/月。
2020年3月,因劉某與其他員工只收到部分工資就去公司詢問,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說要開除劉某,并于2020年7月13日拿了離職手續讓劉某簽,劉某表示走完流程再協商,未簽手續,其最后出勤為2020年7月16日,原因是公司當日不讓他進入。
2020年9月16日,劉某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三)款的有關規定,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提出于當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劉某隨后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劉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劉某請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60000元,并支付賠償金120000元。
二審庭審中,法官詢問劉某仲裁期間提出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12萬元是何性質、有何依據,劉某稱“我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公司稱“仲裁時劉某主張的補償金”,劉某稱“我仲裁時書面寫的補償金12萬元,本意是想要賠償金,同意本案當中審理按照補償金計算。”
綜上所述,劉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均部分成立,對該部分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劉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均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公司支付劉某拖欠的工資336442.98元;
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劉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5145.25元;
提供(社會保險、工資、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動糾紛管理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