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某公司職工,2015年6月25日,林某受單位某領導指派,到某村莊幫助該領導親戚建房,中午11時左右,林某在建房時因事故遭電擊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林某所在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認為,林某是受單位領導指派幫助領導親戚建房,雖然林某從事的工作內容與其本職工作關聯性較小,工作地點也不在單位的日常經營場所內,但林某仍然是在履行單位分配的工作職責,是職務行為,受到的傷害系工作原因導致。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林某所在單位為一家大型生產企業,林某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從事維修工作,內部分工明確。雖然林某是受單位領導指派,但林某從事的建房工作與本單位從事的工作毫無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林某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幫助領導親戚建房是受單位領導指派,但林某幫忙建房畢竟與單位的本職工作毫無關系,受到傷害死亡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所致。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正確,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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