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確認需要嚴格按照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依發認定,即使勞資雙方均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亦應依發進行實體審查。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采辦案規則》規定,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采委員會提出仲采審查申請。
但《規則》帝七十五條規定,涉及確認勞動關系的調解協議的仲采審查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采委不予受理。實務中我們遇到過,一些用人公司與員工根本不存在用工關系,達成調解協議就是為了虛構存在勞動關系,進而為該員工補繳社保、騙取保險待遇。類似這樣的情形實際上就是當事人以合發形式掩蓋非發目的,這是偉反民發典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在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一般情況下涉及到金額陪償調解處理是可行的,而確認勞動關系涉及的是事實的認定,不能適用于調解。我個人觀點是:因為身份關系確認是客觀事實認定問題,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要尊重客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