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但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關于放棄社保這種事情,從單位角度來考慮,是為了減少成本,又或者是為了以后辭退時方便;而從個人角度來說,是為了到手工資多一些。
汪某在某清潔公司擔任保潔員一職,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某日,汪某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大貨車相撞,汪某倒地當場死亡。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汪某與大貨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汪某家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汪某被認定為工傷。
清潔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清潔公司認為,汪某曾向清潔公司提交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并稱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負與公司無關,因此汪某上班途中被撞致死與公司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因放棄而免除繳納義務。汪某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最終,汪某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簽訂了自愿放棄社保協議,但是員工認定為工傷,企業需要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