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偽造身份信息,以虛增年齡的方式是否可以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虛構個人信息、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騙取養老金,屬于違法行為!
某市邱某原在某縣A農場工作,后因所在企業倒閉下崗。
2004年,根據政策調整,A農場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工可以購買、繳納該農場農工基本養老保險。邱某遂將出生時間由1963年改為1958年,以虛假年齡進行辦理載有虛假身份信息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并在A農場購買農工養老保險。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邱某妻子敖某出生日期為1958年,和邱某偽造的年齡一樣,推斷敖某極有可能和邱某一樣以虛增年齡的方式騙取養老金。
通過調查敖某社會關系,查清敖某將出生時間由1963年改為1958年,并通過虛報年齡提前辦理退休騙取養老金的犯罪事實。
案發后,二人已全數退回違法所得。
最終該縣法院一審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敖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