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償金公式=S×N
S: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N: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
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S×N+S(上)×1
N+1:有非錯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S(上)×1: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式
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式=S×2N
2N: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通用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