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公司職工,工作地點為南京市某商場。
2019年12月6日13時55分許,周某未經請假私自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無責。后周某以其回家喂奶途中遭到交通事故為由申請工傷認定。
但是,公司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意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才視為“上下班途中”。
周某發生事故的時間為13時55分,并非上下班時間,亦未按照員工手冊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其行為是上班期間私自外出進而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已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其受傷情形不符合上述規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因此,認為周某受傷不屬于工傷。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產假后回單位工作,周某工作時尚處在哺乳期內,公司應當為周某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并及時與周某溝通協商哺乳時間的安排。周某在歐帛公司未與其溝通明確哺乳時間的情形下,根據工作時間靈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時間,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單位繼續工作,往返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視為工傷認定的合理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