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女士入職酒店時已經45歲。她提出不想繳納社保,酒店表示同意并讓她簽了一份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書。入職3年后,賈女士意識
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遂要求酒店方為她補繳社保。被酒店拒絕后,賈女士遂向人社局舉報。人社局查實相關情況后,除要求酒店補繳社
保費,還加收了滯納金700元。酒店認為,這筆滯納金損失是由賈女士自愿放棄社保造成的,應由賈女士承擔。賈女士想知道:酒店的理
由能成立嗎?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鑒于加收滯納金屬于對用人
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處罰措施,所以,即使是由于勞動者放棄社保權所導致的,該筆滯納金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轉嫁給
勞動者。對此,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也特別強調,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顯然,酒店不得要
求賈女士承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