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違法!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條例說的很清楚,規定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自員工錄用之日起30日辦理繳存登記,這是強制規定。
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單位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一旦投訴,單位就面臨補繳和被處罰的風險。
其實不管是國家規定還是地方規定都是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
一旦被投訴將會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公積金嗎?
有時間限制嗎?
那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嗎?有時間限制嗎?
我們先來回答第一個問題: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嗎?
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公法上的義務,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