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同意簽訂,但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2、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第三種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不能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4、第四種情形:入職須知、協議書等文件中已經包含了勞動合同條款的,可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
5、第五種情形:人事/人力職能部門高管或者主管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支付雙倍工資。
6、第六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可認定為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7、第七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8、第八種情形:特殊身份人員不屬于勞動關系的,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9、第九種情形: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時效已過。
10、第十種情形:不符合勞動法律中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未簽勞動合同的,可不支付二倍工資。
11、第十一種情形:勞動者在特殊時期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資。
12、第十二種情形: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