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勞動合同將滿,單位也提出了續簽,續簽合同時,單位提出這次合同期為5年,人事說考慮到近幾年我的工作表現,提拔我為銷售
主管,并約定2個月試用期。請問老師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單位以升職為由能提出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為了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確立了一次試用期制度,避免
用人單位以多次約定試用期的形式侵犯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币簿褪钦f,在同一勞動關系存續之內,內部崗位的調
動、續訂勞動合同、職位晉升等都不應成為再次約定試用期的理由。
網友悠悠已經通過單位的試用期考核,雙方對彼此各方面情況都應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悠悠在該單位穩定工作了好幾年。現在續簽
勞動合同時,單位以調新崗位為由重新約定試用期顯然是不合理的,悠悠試用期滿且已經轉正,單位無權要求二次“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