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榮系廣東廣某公司員工。
勞動合同約定王者榮實行標準工時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100元/月(2787+2313+1000=6100),且加班每月上限為1000元。
王者榮主張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787元+特別津貼2313元+崗位津貼1000元。
在職期間,公司按基本工資2787元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王者榮認為應以基本薪資、特別津貼、主管津貼、崗位津貼、全勤獎、職務津貼之和得出的“全薪”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故加班
工資存在差額。
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王者榮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職10余年來的加班費差額77469.04元及加付50%賠償金38734.52元省檢抗訴:加
班工資計算基數應是員工全部勞動報酬6100元/月,二審判決以基本工資2787元/月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者各種形式的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和津貼及加班加點工資等均屬于工資的范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時,只要是勞動者在正常勞
動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取得的上述收入,均應當計入加班工資基數的工資范疇。
高院判決:公司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費,符合相關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