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職天津某進出口公司,任客服。
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載明: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銷售一職,落款日期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寫了離職交接表
。
2019年8月28日,王小美借故撕毀了辭職申請書。
2019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認為王小美毀離職申請的行為已表現出不再辭職的意愿,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為非法解除,
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826元,并且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公司不得起訴。
中院裁定:仲裁委以王小美撕毀離職申請的行為已表現出不再辭職的意愿為由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為非法解除,適用法律、法規
錯誤,應當撤銷
勞動者的辭職權屬于形成權,除非勞動者辭職時明確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其最后工作日,否則其
辭職的意思表示達到用人單位即可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效力。
故王小美辭職的意思表示達到用人單位即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決:王小美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