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甲公司職工,最后工作崗位為生產部制造科技術擔當。
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對王某發出《違紀處罰書》,該《違紀處罰書》中記載的處罰事由為:工作場所內制造手機噪音,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經多人提醒后,仍不改正,依《員工工作規則》第83條第4項給予警告處分一次。
2021年10月9日,甲公司對王某發出《違紀處罰書》,該《違紀處罰書》中記載的處罰事由為:午休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大聲播放手機音樂,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正常午休,經提醒后,仍不改正,導致其他部門多人聯名投訴,依《員工工作規則》第83條第4項給予警告處分一次。
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對王某發出《違紀處罰書》,該《違紀處罰書》中記載的處罰事由為:持續在工作場所內大音量玩手機,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公司收到多人書面投訴,經主管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繼前三次警告后,再次違反紀律,依《員工工作規則》第84條第1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向王某發出《午休調離工作崗位通知》。
2021年10月14日,甲公司對王某發出《違紀處罰書》,該《違紀處罰書》中記載的處罰事由為:午休時間,不執行公司于10月13日通知的午休安排,繼續在工作場所內大音量影響別人,再次嚴重違反紀律,依據《員工工作規則》第84條第1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2021年10月22日,甲公司對王某發出《違紀處罰書》
甲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王某發出違紀處罰書,以王某今年多次違反公司紀律,公司給出多個普通警告、4個嚴重警告,仍不改正,不服從管理為由依據《員工工作規則》第86條第1項對王某給予解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