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耀于2009年6月入職西安某客運公司。
王榮耀入職時,在《招聘申請表》載明“由于本人已在原單位辦理了社會統籌參保手續,本人申請公司不再為我辦理社會統籌參保手續,請公司領導批準本人申請。”
該表格“變更記錄”一欄亦載明“社會統籌保險金,每月600元,根據勞動者個人要求以現金形式補給,直接計算發放到每月工資總額中。”
2012年3月6日,王榮耀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再次確認每月600元社會統籌保險金直接發放到每月工資總額中。
2016年1月6日王榮耀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排班為由,提出離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要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你已在其他單位參保,且每月領取了社保金600元,對未繳社保有過錯,不能支持
二審法院: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并領取了社保補貼的情況下,又以未繳納社保費為由要經濟補償金于理不通
高院裁定:你這樣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能支持
陜西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是否應向王榮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審查,王榮耀入職時,在《招聘申請表》明確表示“由于本人已在原單位辦理了社會統籌參保手續,本人申請公司不再為我辦理社會統籌參保手續,請公司領導批準本人申請。”該表格“變更記錄”一欄亦載明“社會統籌保險金,每月600元,根據勞動者個人要求以現金形式補給,直接計算發放到每月工資總額中。”
該事實與公司提交的工資表的分項及數額能相互印證,且王榮耀對勞動合同后的本人簽名及單位每月發放的工資總額均予以認可,故王榮耀認為《勞動合同書》為造假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王榮耀入職時已明確表示不要求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并同意將社會統籌保險金以現金形式發放到工資中,現其又以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