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機,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2017年4月8日,張某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為張某補辦了相關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并為他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2017年5月26日,經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之死應當視同工傷。
2017年8月6日,張某家屬帶著工傷決定書,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可是,該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領取條件。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社保部門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張某家屬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條件并無不妥。
張某家屬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此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