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1、自愿棄繳社保,可以嗎?
有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員工簽訂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還有的員工為了少繳社保多拿工資,主動交上承諾書,放棄
社保,要求公司將社保轉成工資支付給自己。
這種《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2、承諾放棄社保,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義
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由協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
同無效。所以郭某的《自愿放棄繳納“五險一金”承諾書》是無效的。
因此,公司不能免除事故中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