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家公司招聘專門人才時開出了“天價”,劉女士奪魁后,公司使用其專有、控制、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的電子印章,與劉女士簽
訂了勞動合同。四個月后,由于市場急劇變化,公司便以合同沒有使用實體公章,電子印章等于沒有蓋章為由,拒絕對劉女士履約。
點評:使用電子印章不等于沒有蓋章。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
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
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因為本案公司所使用的電子印章符合對應
要求,其無疑不能隨意推翻、拒絕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