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17時左右,唐小虎在公司食堂排隊等候就餐時突然暈倒,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18時13分死亡。
2月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人社局認定工傷。
根據調查結果,人社局作出《不予視同工傷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
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工傷。本案中,唐小虎無論是否要加班,在食堂因突發疾病死亡,人社局作出不予視同工傷決定事實清楚,主
要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
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唐小虎的工作時間明確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突發疾病是在下午打卡下班后在食堂就餐過程中,并不屬于工作時
間,故唐小虎所受傷害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高院經審查認為,唐小虎在打卡下班后去公司食堂排隊吃飯時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據此,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
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認定
唐小虎不符合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視同工傷決定》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