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臨時招聘了十幾名員工。但這些員工中的大多數已在其他單位正常參加了工傷保險。
那么,張先生還能在物流公司為這些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嗎?
張先生的物流公司招聘的員工大多在其他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現在又在張先生的公司工作,按照政策規定,這種情況屬于職工在兩個用人單位同時就業,兩個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因此,張先生可以以物流公司的名義在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招聘的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