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常先生被某貿易公司聘用,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8月12日,常先生向公司遞交辭呈。8月22日,公司通知常先生已批準其離職請求,并讓其在三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
但常先生找到的新工作單位要求他9月15日上班,因此他向公司提出,根據勞動者提前30日辭職的法律規定,自己辭職的預告期滿是9月11日,到那時公司才能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如在此之前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
公司不予理會,常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常先生的主張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離職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賦予單位的權利。勞動者在遞交辭呈后,如果單位沒有在30日內予以批準,勞動者不得離崗。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提出辭呈后,如單位需要,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30日的勞動義務;如單位不需要,在預告期30日內,單位可隨時同意勞動者離職并做好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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