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萍,女,1968年1月10日生,是江蘇某公司員工。
2018年8月22日早晨,王阿萍去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認定王阿萍無責任。
人社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公司認為王阿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
一審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可以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中,王阿萍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其上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二審判決: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范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
高院裁定:《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且未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