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應否全額支持?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1個月。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1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否支持?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