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三叔系宇宙能源公司員工,2017年1月15日23時25分,黎三叔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由于事故現場無目擊證人,無法查明事故原因。
公司依法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以及相關認定工傷的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人社局在沒有證據情況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故不認定工傷錯誤
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不認定為工傷的,必須提供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證據。人社局亦沒有提供其它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實黎三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黎三叔是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舉證責任在于依職權作出行政確認的人社局,該舉證責任不應由受傷害的勞動者承擔,在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黎三叔承擔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違反了上述規定,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二審法院:人社局對黎三叔在該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無法確認的情形下,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結合全案事實從有利于勞動者的這一角度進行推定。
高院裁定:人社局不足以證明黎三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不認定工傷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