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職上海某街道社區工作者事務所從事社區相關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達到55周歲,單位向王阿芬發出《關于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通知》,載明“王阿芬女士:根據相關文件,單位與
您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終止已經屆滿”。
同日,單位為王阿芬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記載2018年9月27日勞動合同終止。
一審判決: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一審審理中,王阿芬和單位一致確認:王阿芬屬于管理崗位,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審判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公司終止合同并無不妥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與之的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
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
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兩者是并列關系,并不矛盾,均可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論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
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
高院裁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論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