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還有勞動者因公外出工作受到傷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在此情況下,法律上會產生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
一、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同時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資——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某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勞動者先行獲得一方賠償或者損失得到彌補而免除責任——某建筑公司與周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此處的醫療費應作廣義理解,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基于治療工傷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喪葬費。不得因一個侵權行為而非法獲益,因此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雙賠,把醫療費用擴大為在醫療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以兼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