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wmxhr0219 發(fā)表于:2023-1-3 15:30:38
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即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助,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yè)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正是由于這種社會責任是國家強加給用人單位的義務,因而,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擔責,需要由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七種情形,這七種情形只要滿足其中之一,用人單位就得無條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完全基于勞動者自愿,這也是勞動合同簽訂時所必須遵循的自愿原則。
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在用人單位一直工作下去,這是勞動者獲得的職業(yè)穩(wěn)定與保障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任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則與經濟補償的性質相悖。
再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最后,經濟補償的法定性決定了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