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家技術公司的一名程序員,在項目緊要關頭提出離職,公司挽留未果。于是HR在該員工離職證明上多加了一句話
:“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
員工以損害個人利益為由,將原公司告上法庭,讓公司惹上了官司,且慘遭賠償。
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一、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
求職、辦理檔案轉移、社保關系轉移、辦理失業登記
二、離職證明需要有什么內容?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
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
三、離職到底該怎么寫?
1、 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3、離職原因不能隨意寫
4、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
四、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不出具離職證明,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