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君自2019年3月26日起到某貿易公司從事文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王小君提供勞動至2019年7月29日。
2019年8月1日,王小君向公司書寫辭職信一份,載明:因個人原因辭職。
2019年9月9日,王小君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辭職申請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審判決:年滿18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僅以法定代表人給付現金4000元誘惑為由要求撤銷辭職申請,無法律依
據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小君遞交的辭職申請是否應當被撤銷。
上訴人王小君主張案涉辭職申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現金誘惑她寫的,她剛參加工作不久,在不明白的情況下書寫的辭
職申請,所以請求法院撤銷。
本院認為,王小君于1994年出生,已經年滿18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未能證明在出具辭職申請時存在重大誤
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及危困、缺乏判斷力的情形,僅以法定代表人給付現金4000元誘惑其為由要求撤銷辭職申請
,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駁回王小君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王小君主張法定代表人在錄音中認可“女員工結婚、懷孕、生病應提出辭職”的問題,公司稱因王小君情緒激動,
公司主觀上想安撫,沒有作過多的解釋,沒有強迫辭職的行為。本院認為,該份錄音內容不能證明王小君在本案出具的
辭職申請系受到脅迫或誘惑,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對王小君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