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章制度在用工管理中有無作用?
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有很大作用,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2、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適用的條件
第一、內容合法、合理;第二、經過民主程序;第三、對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民主程序的會議,是共議共決還是共議單決?
共議單決。
4、曠一罰三,是否可行?
曠工一天罰三天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且可能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曠工當天只能扣除當天工資。
5、規章制度約定工傷責任自負,是否可行?
不行。工傷是無過錯責任,單位承擔工傷責任。
6、規章制度可否約定末位淘汰制?
不行,末位淘汰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故規章制度約定“末位淘汰”無效。
7、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如何處理?
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母公司的規章制度能否當然適用于分子公司?
不能當然適用。
9、向員工公示或公示規章制度有無固定的方式要求?
不強制要求固定的方式,用人單位可通過管理系統、電子郵件、培訓簽到、考試、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進行公示或告知,公示或告知最好留存記錄。
10、企業的規章制度可否約定對員工進行罰款?
不可以,建議單位更換管理與考核方式,通過績效考核或者獎勵措施等進行管理。